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山或雹危害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负责对下一级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团蚂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逗帆行评议、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