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对在刑罚执行中坐牢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讼管辖地应为原告住所地人民;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拖欠债务的情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协商方式:如果他人欠钱不还的,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可以协商分期还款等。该种方式比较便捷,但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保障。
2、诉讼方式: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债权人索要无果,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和借条等证据向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对方还钱,对方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仍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在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做出判决的申请强制执行。该种方式有执行力的保证,但是用时较长。
3、支付令: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向申请支付令来索要欠款。该种方式成本较低,但是容易失效继而转入诉讼方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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