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未经毁链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坦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如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