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况包括:教科书汇编已发表作品、报刊转载摘编、录音制品制作、广播电视播放已发表作品和录音制品。需支付报酬,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
法律分析
著作权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及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可以合法地使用他人的作品。其适用范围包括个人学习、科研、新闻报道、评论、批评、教育、图书馆、博物馆等非商业用途。然而,法定许可也存在一定的。例如,使用他人作品时需保持作品完整性,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商业使用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合理报酬;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因此,在享受著作权法定许可的便利时,人们也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合法使用他人的作品。
结语
著作权法定许可为特定情况下他人合法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便利,包括教育、学术研究、新闻报道等非商业用途。但需注意保持作品完整性,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并在商业使用时获得许可或支付合理报酬。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的同时,也要确保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规定是享受著作权法定许可便利的前提。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23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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