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2015年12月2日登记结婚,2019年1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分开居住。此后,原告一直努力与被告沟通,履行被告提出的各种要求,以期和好,被告则提出在XX路XX号XX室房屋(“系争房屋”)上加其名字作为恢复夫妻关系的条件。原告为了维系婚姻关系,同意将33%房产份额赠与被告。房产加名后,被告态度立刻转变,微信告知原告双方无法和好,随后向起诉离婚,被依法驳回诉请。判决生效后,原告又诉至,请求撤销其对被告所持XX路XX号XX室房屋33%产权份额的赠与。
判决
1. 赠与合同有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涉案房产为原告所有,2020年5月14日原告将该房产的部分赠与了被告,并进行了房产登记,该日后原告及被告对于该房产系按份共有,故上述赠与合同已生效。
2. 原告以离婚系“违反赠与前提条件和约定,被告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不成立。
原告现无证据证明上述赠与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附义务”可撤销情形,故对于原告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赠与合同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综上,赠与人虽然有撤销权,但限定在权利转移之前且需满足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将其婚前房产赠与被告,已办理过户手续,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且已经履行完毕。由于原告不能证明赠与房屋约定了附随义务,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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