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