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一、法律规定离婚案是自诉案件吗
法律规定离婚案不是自诉案件,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离婚纠纷管辖权确定
1、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为例外的原则。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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