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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是什么?
2024-07-24 12:11:05 责编:小OO
文档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向起诉。被拒绝探望孩子的一方可通过沟通、起诉或强制执行来实现探视权。会进行教育与疏导,若无效则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矛盾激烈,会考虑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如祖父母、学校、单位、妇联等。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探视权如何确定

民法典中规定,关于探视权的确定如下:

夫妻离婚时,子女探望权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可以向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实现探视权可以采取的手段:

1、跟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沟通,把自己不满表达出来,互相理解,重新订立合理的探视协议,沟通不成的也不能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两人协议离婚,对探视权没有约定或对探视协议履行有争议,被拒绝探望孩子的一方可以起诉到,由判决解决探视权问题。

3、曾对孩子探视权作出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探视权的措施

在强制执行探望权时,会对带孩子一方进行必要的教育与疏导,争取能够自觉协助探望孩子。

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会对带孩子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写、罚款、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的,会考虑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包括:

(1)照看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其他相关人;

(2)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小学及中学;

(3)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

(4)妇联、居委会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

结语

通过协商或判决,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应得到保障。如果对方拒绝探望孩子,可以通过沟通、重新协商或起诉解决。在执行探望权时,会进行必要的教育与疏导,如有必要会采取强制措施。双方难以配合时,会考虑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保护子女的探望权是法律的要求,任何违反行为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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