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同起诉还是分别起诉?根据担保责任的不同,可分两种情况处理。对于连带担保责任的,出借人可选择起诉担保人或借款人,或一并起诉。对于一般担保责任的,出借人可直接起诉借款人或借款人和担保人一起起诉。根据最高解释,重复起诉条件为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结果。本案当事人不同,争议焦点在保证合同上,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律分析
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同起诉还是分别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同起诉还是分别起诉?根据担保责任的不同,由所区别,可参考以下两点。
1、对于担保人是连带担保责任的,出借人可以选择起诉担保人或者借款人,也可以将两者一并起诉。
2、对于担保人是一般担保责任的,出借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或者将借款人和一般担保人一起起诉。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是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1、在当事人是否相同的判断上,若前诉和后诉的当事人不同,一般认为属于不同的诉,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之下,当事人不同也有可能构成同一诉讼。如因债权债务转移、当事人死亡发生权利义务转移等,在纠纷已经得到裁判后,权利承受人再次提起诉讼就构成重复起诉。显然,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并不相同,本案前诉的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后诉的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保证人。因此从诉讼主体看,本案不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2、对于诉讼标的是否相同的界定,就当前的司法实践而言,诉讼标的界定为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较为妥当,有利于法官确定审理的对象,提高裁判的效率。就本案而言,前诉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关系,而后诉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为保证合同关系,虽然从理论上说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但是后诉的争议焦点在保证合同关系上。因此从诉讼标的看,本案不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结语
根据担保责任的不同,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起诉方式有所区别。对于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况,出借人可以选择起诉担保人或借款人,也可以同时起诉两者。而对于一般担保责任的情况,出借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或者将借款人和一般担保人一起起诉。根据最高人民的解释,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包括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根据本案的情况分析,双方当事人不同且诉讼标的有所差异,因此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希望以上解释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