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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的赠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4-07-24 13:04:41 责编:小OO
文档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除外。继承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按均等原则分割。尚未继承的房产需进行两次分割解决。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仅以已确定的财产为准,继承关系需通过另行继承诉讼解决。

法律分析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与所得的财物,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继承受赠的财产如何分割

1、继承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按均等原则分割。

2、尚未继承的房产是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此时的房产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房产的两次分割才能解决。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前的继承关系中分得遗产的问题。,由于该问题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范围,故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用列第三人的方法解决。由于是在离婚诉讼审结之前,另行一个继承之诉。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得出结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与所得的财物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对于继承受赠的财产,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则按均等原则分割。然而,尚未继承的房产需要通过两次分割解决,涉及财产继承和财产共有两个法律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仅以已确定的财产为准,若涉及继承遗产的问题,则需要另行提起继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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