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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的分类有哪些
2024-07-24 12:52:1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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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3.移送管辖,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

一、刑事诉讼法案件移送管辖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上级人民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一审的案件。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例如,上级人民认为下级人民虽有管辖权,但不宜审理此案,自行审理更为适宜而决定提级管辖。

2、基层人民将自己受理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这种移送管辖可以区分为应当移送和请求移送两种情形。应当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审判。请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

(1)重大、复杂案件;

(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关于请求移送的程序,最高人民《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

3、最高人民《解释》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入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4、最高人民《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

5、最高人民《解释》第1规定,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审判。

6、第二审人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人民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的下级人民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原第二审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或者其他人民审判。

在指定管辖的程序上,最高人民《解释》规定,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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