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是申请宅基地的理由,但离婚后户籍未迁出且已分户的可以申请。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满足条件:住房影响建设规划需搬迁、除一子女外其他子女需另立户、外地迁入农户无住房、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退休干部、复退军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回原籍定居需建房且无宅基地。
法律分析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双方离婚是不能作为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理由的。但是如果双方离婚后,户籍没有迁出且已经分户的,那么是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因为,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拓展延伸
离婚女方城里有房,如何合理分配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离婚女方城里有房这一情况,如何合理分配财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首先,需要确定房产的归属,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双方贡献、房产的购买方式等因素进行分配;如果是女方个人财产,可以保留归女方所有。其次,可以考虑其他财产的平衡分配,如存款、车辆等。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司法裁决等方式解决分配问题。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离婚并不能作为申请宅基地的理由,但如果离婚后户籍未迁出且已分户,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满足一定条件,如住房影响村建设规划、子女需另立户口等。在离婚案件中,对于离婚女方城里有房的情况,应根据婚姻法公平合理分配财产,包括房产归属和其他财产的平衡分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保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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