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其所在县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向该县所在的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如果涉嫌职务犯罪,可以向同级反映或者举报;
向该县同级的常委会反映或者举报;
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纪检组或者中纪委举报。
法律依据:
《人民监察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监察室对下列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和中级人民监察室对下列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下一级人民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专职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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