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10年前社保费: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保费,可被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可查询其存款账户。员工补缴需提供相关资料,缴纳方法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直接缴纳。员工主张补缴社保费是强制性权利,不受时效,即使不主张也应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缴费。未缴纳或代扣代缴的单位将被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法律分析
可以追缴10年前的社保: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一、公司补缴员工社保需要的资料:
1、填报《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补缴期间的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补缴期间的职工原始工资表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补缴期间含工资发放情况的原始会计凭证。
二、社保缴纳方法如下:
1、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劳动者未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只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非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总而言之,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公权。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单位未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结语
追缴10年前的社保费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不受时效。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应被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可查询其存款账户。员工补缴社保所需资料包括申报表、劳动合同、工资表和会计凭证。社保缴纳方式根据就业情况而定。无论员工是否主张此权利,有关部门都应强制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未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保费的单位将面临限期缴纳和滞纳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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