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只要是符合以上几点的,都符合开设赌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