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人民受理后是否需要逮捕,由自行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符合情形的自诉案件会进行逮捕,并在依法判决后对相关人员进行抓捕。被害人有权向直接起诉,应当依法受理。逮捕后必须及时讯问,若发现不该逮捕的情况,必须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
法律分析
不会,刑事自诉案件,人民受理后,是否需要逮捕,由人民自己决定。因此,刑事自诉案件在符合相应的情形下,人民是会进行逮捕的。对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由人民依法判决后,才会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抓捕。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拓展延伸
执法优先:抓人还是先抓证据?
在执法行动中,抓人与先抓证据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权衡和策略考量。抓人优先可以确保嫌疑人不会逃脱或销毁证据,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公众安全。然而,先抓证据则可以提供更坚实的案件基础,确保起诉的成功并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执法部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权衡抓人与抓证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可能涉及到对嫌疑人的监控、调查取证、搜查等手段的运用,以确保执法行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终,执法优先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保障公众利益。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对刑事自诉案件进行受理后,是否需要逮捕是由自行决定的。在符合相关情形的前提下,人民是会进行逮捕的。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直接起诉,应当依法受理。在执法行动中,抓人与先抓证据之间需要进行权衡和策略考量,以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终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保障公众利益。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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