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18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1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第82条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一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