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章的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交通事故现场处罚程序如何进行
交通事故处罚应按下列方式执行:1、一般应由交警部门进行执行;2、如果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3、具有逃逸情形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无证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如何进行处罚
行为人无证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司法机关可以以其构成危险驾驶罪为由对行为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无证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如何进行处罚
法律咨询解答
行为人无证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司法机关可以以其构成危险驾驶罪为由对行为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调解
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调解:为了促进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要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承担50%,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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