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容是什么
2024-07-25 07:40:54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容是什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02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董事应当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董事。

(四)董事出现不符合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董事人数。

(五)董事及拟担任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的要求,参加中国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董事必须具有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董事的资格和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公司所在地中国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中国在15个工作日内对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性进行审核。对中国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起一个月内报送中国、公司所在地中国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五、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董事的作用,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六、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一)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七、为了保证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向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应提供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董事发表的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四)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