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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登记手续都有哪些
2024-07-25 06:20:07 责编:小OO
文档

现役军人结婚登记手续及要求:军人需与未婚妻(夫)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提交户口证明、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不予登记。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即时登记,领取结婚证。现役军人需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结婚申请并获得婚姻状况证明。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可在军人所在地、户口注销前常住地或非军人一方常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法律分析

一、现役军人结婚登记手续

军人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其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第一,申请。

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非军人方)。

(2)居民身分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方须就其婚姻状况进行签字声明)。所谓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属于未婚、离婚,还是丧偶等情况。如果是离过婚的人申请结婚登记,还应出示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自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所有这些,都是申请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第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审查中如发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是非自愿结婚的。三是已有配偶的。四是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是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三,登记。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即确立夫妻关系。

二、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

1、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2、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结语

结婚登记对于现役军人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手续,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申请时需准备户口证明、身份证明和军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申请进行细致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登记。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将立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选择婚姻登记机关时可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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