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对于以贩养吸的吸毒人员,对其在贩卖毒品现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吸毒人员,曾经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以贩养吸。2013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10克,并汇款3000元给王某某。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携带进入某宾馆1103房间,与等候在此的张某进行交易,先交付给张某1.6克,后与张某对进行分装。待两人分装好,正准备离开房间时,被人员当场抓获;人员在现场查获90.8克,从张某身上查获1.6克。
公诉机关: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及辩护人:
认定张某贩卖10克毒品的事实不清,作为吸毒者,张某在购买10克毒品过程中被查获, 其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安徽高院:
经查:被告人张某供述其在某地贩卖,其联系王某某购买10克,事先汇款3000元,并安排一出租车司机接送,到达宾馆后二人在交易地点对进行称重、分装,后王某某携带的、已经给付其的1.6克被查获。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张某向其购买毒品,其在宾馆与张某对进行验货、分装,其先给付张某2克,后携带的被查获。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证实机关在现场的桌上等处查获的全部为四包90.8克及1.6克,该四包分别为烟盒塑料纸包装的7.4克、11.4克、自封塑料袋包装的27.6克、44.4克。
依据在案证据,应当认定王某某、张某事先商议购买10克毒品并给付毒资3000元,在宾馆已经进行了毒品的实际交易。查获的全部中有10克系张某出于贩卖目的而购买,其中交付给张某1.6克,且张某作为买方对进行了称重、分装,应系与卖方王某某进行了10克的实际交易,该10克应包含在现场查获的全部的范围之内,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犯罪既遂。依据最高人民的有关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犯罪数量。张某在被抓获前多次贩卖毒品,系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因此对张某在现场被查获的10克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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