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赠与子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撤销。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房产归女儿所有,属于有目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夫妻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包括赠与婚前财产给对方。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公证赠与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
法律分析
离婚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下,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撤销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也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是可以约定归属的;二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赠与“给夫妻另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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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然而,离婚协议约定的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与普通赠与有所不同。由于离婚协议的目的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且已经履行了协议中的其他内容,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不能随意撤销。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也涉及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他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此外,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包括婚前财产的赠与。需要注意的是,相关赠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留置权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百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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