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涉外民事诉讼的冲突原则有哪些
2024-07-25 07:09:47 责编:小OO
文档

(一)不方便原则不方便原则,是指我国和外国都有权管辖的涉外纠纷,如当事人在其他国家起诉和受理更能获得便利和公正的结果,那么,我国经自由裁量之后,可以停止审理本案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不方便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存在接替。必须有另一便利的外国可供原告起诉,这种通常被称为“接管”。例如,美国法学会1971年出版的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第84条规定,如果一州作为诉讼的审理十分不便,那么,它将不行使管辖权,但原告无法向另一个更为合适的起诉时例外。不方便原则的适用是否存在接替,必须由主张适用不方便原则的被告举证,同时还必须证明原告在接替能获得与我国相同的救济,否则就不得适用不方便原则。2.不会对被告造成不便利或者不公平的结果。由于涉外案件往往有多个连结点,因此,原告总是选择那些对他有利的起诉,以谋求最大利益;有些几乎与案件无任何实质性联系,因此这会给被告带来很大的不便,甚至不公正的结果。3.案件与受诉之间不存在必要的联系。案件与受诉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是拒绝管辖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案件与诉讼有关的各种因素集中于外国的某一,我国审理会造成对案件事实调查、证明及适用外国法的困难,这除了给当事人带来不便,更会因案件积压而增加受诉不必要的公共开支。(二)一事一讼原则同一诉讼在一国已经裁决,而另一国又予受理;或者同一诉讼在两个国家的都有分别进行的情况,分别叫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一诉一讼原则,是指对于外国首先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如不违反我国的专属管辖规定,我国将不再予以受理,即使已经受理,也将中止对该案的诉讼程序,但须以该外国作出的判决能得到我国承认的执行为条件。

涉外民事诉讼冲突解决的方式有哪些

1、平行诉讼在平行诉讼造成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民在强调国家主权的同时,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承认外国的诉讼效力,并考虑到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等因素。具体言之,对于“对抗诉讼”,人民经司法审查后,一般应予受理,且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对于“重复诉讼”,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当 事人已在外国起诉而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国起诉的,应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在外国起诉后获得胜诉,但判决在该国得不 到执行,再就同案向我国起诉的,不宜按“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再行起诉。2、不方便原则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不方便原则,司法解释也不曾明确。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该原则;受案的我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管辖的协议;案件不属于我国专属管辖;案件不涉及我国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若受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外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为方便。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虽然我国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建立必要管辖权,但是从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 条和第14 条分别有如下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 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 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性原则有哪些

(1)适用我国法。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2)信守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司法豁免。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与外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4)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5)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6)授权委托书须经证明方可有效。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有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同等原则含义是什么

涉外民事诉讼同等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依照规定,在起诉、应诉、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方面,与我国公民、组织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不因国籍不同而受。2、当事人所属国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与本法规定不同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依当事人所属国法律认为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而本法规定当事人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应认定为有诉讼行为能力。

涉外民事诉讼同等原则含义是什么

涉外民事诉讼同等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依照规定,在起诉、应诉、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方面,与我国公民、组织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不因国籍不同而受。2、当事人所属国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与本法规定不同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依当事人所属国法律认为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而本法规定当事人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应认定为有诉讼行为能力。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