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要件。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非法出售专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仅限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情况。通常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在特殊情况下,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禁止倒买倒卖。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如果需要使用,只能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因此,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发售各种外,其他一切出售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对于出售,应当作狭义的理解,不包括行为人没有从中牟利的转借的行为。对于名为转借,实为非法出售的,应当按其实际性质,认定为非法出售。主体要件。本胖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最初非法出售专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的,只能是从税务机关依法领购此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负责发售此类的税务工作人员;进一步倒卖此类的则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主观要件。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出售专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的犯罪故意,既然是非法出售,必然地就意味着具有营利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