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
(二)客观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的行为。
1、非法制造。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应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非法制造假、冒充真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粟,伪造该类,除了要将本身制成和真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各种方法制造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企业或生产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印制通知书或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此外,我国《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除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请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的企业印制。据此,如果印制企业未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音位或个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的委托,而印制的,也应是擅自制作的行为。
2、出售非法制造的。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征。因此,没有此种特征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货,邮寄、托运、托带均可。非法出售的,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盗窃、骗取、买入、拾得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不限于假,真亦可,如擅自制造的,尽管其行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却是真实有效的。
(三)主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罪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单位也可以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罪的主体。单位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罪的、实行两罚制。
(四)主观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中,实施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含假),或者非法制造、倒卖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就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均不能成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罪的罪过。因此,在过失罪过下造成的超量印制的,不以犯罪论。
我国法律上对于的出具和管理是有明确的规定的,而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制造的行为,显然是需要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可以由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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