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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退费概况
2024-07-25 12:17:34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民事起诉费用退回的情况有:

1、当事人起诉,审查后预交一定数额的费用,案经审理结案后根据裁判文书确定的数额,把小于预交数额应退给当事人的差额。

2、原告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后,经审理,判决由被告承担,被告补缴后,由人民退还给原告。

3、二审案件当事人双方上诉均缴纳诉讼费的,根据法律规定败诉人承担的原则,胜诉方可直接办理退费。

4、一方上诉缴纳诉讼费,判决或裁定另一方承担并缴纳后,退还给上诉人缴纳的费用,否则待进入执行阶段后处理。

5、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办理50%的退费数额。

6、双方上诉预缴的,案经审理,双方承担的,退给当事人的差额部分。

7、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协议约定诉讼费承担,应办理的退费部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维持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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