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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找不到人有身份证信息有用吗
2024-07-25 12:11:49 责编:小OO
文档

发生交通事故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留有对方的身份证号码是有用的,但要核实身份证号码的真假。

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码,如果对方不配合处理交通事故,利用身份证号可以调取对方的基本信息等,调取到信息后可以向起诉处理。

交通逃逸事故找不到对方怎么处理

交通逃逸事故找不到对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肇事者逃逸找不到怎么办

第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第二,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案发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第三,根据该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接到协查通报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前往办理移交。第四,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第五、根据该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第六,如果交警把应该查找的线索和方式都运用了仍然没有结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找不到怎么办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交通管理部门暂时查缉不到逃逸者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查缉到逃逸者后再向逃逸者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有哪些

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包括以下几种:

(一)机动车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人;

(二)挂靠车辆的赔偿义务人;

(三)车辆买卖;

(四)租、借车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

(五)被盗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盗开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

(六)乘车事故的赔偿义务人。

交通事故报警是否有用

有用。

交通事故后,原则上应当立即报交警处理,由其进行事故责任划分。事故双方根据责任划分确定赔偿项目以及赔偿数额。如事故发生当时没有报警,后因赔偿等问题发生争议,也可向交警部门提供证明存在交通事故或损失的证据,如照片、证人证言等,供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若责任已没办法认定,也可要求交警部门出具事故发生证明,以便向提起诉讼。 该内容由 潘海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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