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非法活动。特殊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一般职工等,但不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构成挪用罪主体,不适用于挪用资金罪。
法律分析
一、挪用资金罪由什么构成
1、挪用资金罪由以下要件构成: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特殊主体;
4、主观为故意。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哪些人可构成挪用资金罪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2、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罪的主体。
结语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挪为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非法活动。特殊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和一般职工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构成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于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行为,将依法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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