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人】廖*聪及其配偶(被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廖*聪及其配偶(被告)因赌球欠下高额欠款,遂向何*华(同案另一原告)借款,根据梁*宁(原告)的要求,廖*聪分别写了两张借条给梁*宁(债权人标注给何*华),借条1,50000元(有转账记录,通过何*华的账户转出),借条2,40000元(有转账记录,通过梁*宁的配偶账户转出)。2013年9月,梁*宁要求廖*聪写下了借条3,600元。梁*宁起诉廖*聪及其配偶偿还38434.5元,其中借款35100元,利息3334.5元。廖*聪的配偶自2014年10月起每月向梁*宁偿还部分借款,截止2016年1月31日止,合计还款3万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两被告的委托后,先是与两被告进行充分沟通,得知该案所涉款项均为赌债后,我所律师充分利用赌债没有实际交付这一点来应诉,获得案件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的良好效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出具民事判决书如下:
驳回原告梁*宁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代理意见
本案借款未实际交付,系廖*聪对梁*宁赌球所欠债务的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涉案借贷合同无效。退一步说,即使本案的借条有效,但本案的借款也未实际交付案涉借贷合同未生效。
四、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五、律师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对于案涉借款是否赌债进行一番热烈的争论,但总会忘记赌债所存在的一个致命问题:赌债往往没有实际交付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现金交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作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只有存在实际交付行为的借款才会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