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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须经过调解?
2024-07-26 17:07:09 责编:小OO
文档

离婚审理必须调解,根据事实进行说服教育,有过错的一方批评,无过错的一方疏导。调解无效时准予离婚。诉讼离婚流程包括递交诉讼状、审查、受理决定、调解、开庭审理和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吸毒、分居满二年等。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根据情况判断是否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离婚审理必须调解,具体如下:

1、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

2、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具体流程如下:

1、提出离婚的一方向递交离婚诉讼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接受原告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

3、经审查,如果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则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提交的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4、受理离婚案后,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5、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离婚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6、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归谁抚养。

二、准予离婚的情形如下:

1、配偶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应该准予离婚;

2、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该准予离婚;

3、配偶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应该准予离婚;

4、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该准予离婚;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应该准予离婚。

总之,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结语

离婚审理必须调解,应根据事实进行说服教育,对有过错的一方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疏导。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的具体流程包括递交诉讼状、审查、立案、调解、开庭审理和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吸毒等恶习、分居满二年等。总之,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应根据事实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做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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