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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确合伙合同纠纷中的被告?
2024-07-26 17:09:13 责编:小OO
文档

合伙合同纠纷中的被告确认及解除合伙后的责任。合伙合同纠纷起诉的被告应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且诉讼时效为三年。解除合伙后,被告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按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债务,以及对合伙内部和对外债务的连带责任。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在于合伙协议形式、工商登记、分支机构设立、责任承担方式和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应遵守书面协议、获得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

一、在合伙合同纠纷中如何列被告的?

合伙合同纠纷起诉的被告人确认是:被告应当是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负有责任的合同相对人。向人民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合同诉讼中的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传唤应诉的人。原告和被告都是合同诉讼的当事人,是最基本的诉讼主体,诉讼当事人的特征在其身上有最充分的体现。原告和被告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受人民裁判的约束。

二、解除合伙合同后的责任有什么?

退伙即个人合伙的退出,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经营的行为。

1、退伙应当允许:

(1)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

(2)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3)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退伙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1)退伙人对合伙内部承担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按份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2)退伙人对既存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的区别是什么?

(一)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

(二)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四)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

(五)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合伙合同纠纷的被告必须与原告起诉的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合伙人解除合伙合同之后,仍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要共同承担合伙公司的债务,退出合伙时,有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需要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否则由其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结语

合伙合同纠纷中,被告的确定需考虑其对当事人损失负有责任的合同相对人身份,诉讼时效为三年。合同诉讼中的被告是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发生争议的被传唤人。解除合伙合同后,退伙应允许,退伙人应承担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按份责任,并对既存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在于合伙协议形式、工商登记、分支机构设立、连带责任和诉讼主体资格等方面。在合伙合同纠纷中,被告需与原告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解除合伙后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并按协议执行或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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