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家单位等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的和副、和副、和副、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