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处罚标准分为客车和货车两种情况。客车超载扣分和罚款标准根据超载程度不同而定,货车超载扣分和罚款标准根据超载程度和载质量不同而定。发生超载情况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扣留车辆。至于车辆超载是否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取决于事故原因是否与超载有关。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超载导致的事故,但超载并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万能理由,具体情况需根据责任划分和事故原因来决定。
法律分析
一、超载处罚标准是什么
超载扣分和处罚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客车超载
1、客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
2、客车超载罚款标准: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货车超载
1、货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2、货车超载罚款标准: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发生汽车或客车超载的情况,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车辆超载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超载保险理赔要看事故原因。
车辆超载,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根据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是超载而定。
按照原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的第25条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可是,由于没有明确超载和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又没有将因超载而发生的事故列为责任免除的范围,因此发生了不少保险纠纷。
超载可以拒赔,但超载并不是一个可以拒赔的万能理由。若是行人违规在先,事故主要责任方是为了避让行人才导致事故发生。超载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结语
车辆超载的处罚标准包括扣分和罚款两种情况,具体根据客车或货车超载的程度而定。对于超载的保险理赔,需要根据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否是超载来决定。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有义务确保车辆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然而,由于超载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不明确,超载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万能理由。若事故责任主要在于其他因素,超载不应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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