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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可以开私家车在路上拦车罚款吗
2024-07-27 09:19:38 责编:小OO
文档

交警只有在特殊紧急任务下才有权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检查,根据厅规定,执勤点应设在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交警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处罚,也不得强行拦截或强行登车,除非驾车逃跑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交通在处理违法行为时需遵循一定程序,包括敬礼、要求停车、检查证件、核对信息等。

法律分析

不可以,只运交警才有此项权力。根据厅出台的《交通执勤执法操作规程》规定1、除执行特殊紧急任务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检查。2、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设点执勤的,应当将执勤点设在高速公路的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警告标志,并有专人警戒。?扩展资料:出于对交警自身安全的考虑,《规程》还明确规定:1、除执行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2、遇有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被检查车辆驾驶室内,强行扒登车辆责令停车;3、除驾车逃跑者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以外,交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进行追缉!根据《交通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结语

根据厅出台的《交通执勤执法操作规程》,只有交警才有权在高速公路上设点执勤,其他人不得进行拦截和检查。交警在处理机动车违法行为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包括敬礼、指挥停车、检查证件等。因此,非交警无权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拦截和检查车辆,这是为了保障交警和公众的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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