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共同点和不同之处。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预见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区别在于间接故意是指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采取的态度是放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漠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也无所谓。而过失犯罪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可以避免。在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由于这种态度的不同,对社会的危害就不同,所以,在量刑上过失犯罪就
法律分析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预见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不同之处在于,间接故意是指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采取的态度是放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漠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也无所谓。采取这种放任的态度,漠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而过失犯罪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可以避免。在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由于这种态度的不同,对社会的危害就不同,所以,在量刑上过失犯罪就比间接故意轻一些。
拓展延伸
主观态度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这两种心理态度都可能导致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刑法理论上,主观态度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而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疏忽大意或者预见的能力。因此,即使是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也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否则仍然可能被认定为过失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对于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如何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任何一种心理态度,都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以确保公正的审判和合理的刑罚。
结语
本文介绍了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共同点和不同之处。间接故意是指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采取的态度是放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漠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也无所谓。而过失犯罪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可以避免。在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由于这种态度的不同,对社会的危害就不同,所以,在量刑上过失犯罪就比间接故意轻一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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