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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辽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有哪些
2024-07-27 04:42:33 责编:小OO
文档


2023年辽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旨在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具体包括:加大力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需求,调整贷款申请条件,进一步实施差别化贷款,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首付款比例,调整贷款期限和月还款额上限,以及开办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等。

法律分析

2023年辽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有哪些?

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2023年辽宁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加大力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切实方便职工办事,现就调整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力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需求

(一)支持职工购买性住房。职工购买性住房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时不考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配偶缴存情况及调节系数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下同)申请贷款,按首套住房贷款办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等性住房申请贷款,按借款申请人名下实际住房和贷款情况确定贷款适用。

购买性住房办理贷款实行自动阶段性担保。材料齐备的,从申请到发放的办理周期不超过8个工作日。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性贴息贷款。

3.符合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进一步实施差别化贷款

(三)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房贷款办理。

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名下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的,以及在本市仅有1套住房且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或仅有同一套住房贷款记录的,按二套住房贷款办理。被认定为二套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四)调整首付款比例。借款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外的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60%。借款申请人购买存量房屋的,购房总价以房屋评估值和购房合同总价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五)调整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贷款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四、调整贷款期限和月还款额上限

(六)调整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5年,最长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七)调整月还款额上限。在保证借款申请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根据借款申请人所申请贷款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应超过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60%。

五、进一步方便职工办理业务

(八)开办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借款申请人可在申请贷款时开通冲还贷业务,授权资金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无需另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九)贷款办理“只跑一次”。借款申请人到贷款经办银行网点即可现场办妥贷款申请手续。自愿选择开通EMS免费邮寄《借款合同》服务的,贷款发放后不必到银行网点领取,实现贷款办理“只跑一次”。

(十)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只需携带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购房首付款证明等材料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其他贷款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

借款申请人一方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

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转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满足相关规定的,提供转业证,无需提供其原所在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十一)公示贷款办理进度。资金中心在门户网站公示各银行经办网点贷款办理进度,借款申请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办理地点。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以网签日期为准。此前已完成网签的,按原规定执行。请及时转发所属各级在京单位,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拓展延伸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已经实施,购买性住房实行差别化贷款。这一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支持职工购买性住房,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根据新,购买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将统一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执行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的,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3倍。这一的实施,将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加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新的实施还意味着,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更加注重风险控制。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辽宁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新的实施将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一方面,它将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更好地服务于职工购买性住房的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新也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风险控制,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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