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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是什么?
2024-07-27 04:35:5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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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是以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性是在案件中实际存在的危险,而抽象危险性是行为认定为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性。

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需要在司法上就具体个案进行是否存在现实性的具体性危险判定的一种危险犯类型;抽象危险犯,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通常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因而不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判定的一种危险犯类型。

比如说放火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只有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火力大小、与可燃物距离地远近等),客观地认定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能成立放火罪;盗窃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窃取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就已经成立盗窃支、弹药、爆炸物罪。

一、危险犯构成犯罪中止吗

【危险犯不能构成犯罪中止的】

危险犯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时,就是危险犯的既遂。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险及飞行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二、盗窃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颁发的《支管理办法》规定,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弹药,是指上述支所用的弹药。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

盗窃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秘密窃取各种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取走。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故意窃取、夺取。如果不知是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窃取、夺取的,如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窃,盗窃了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将无意中窃取的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隐匿不交,则构成私藏支、弹药、爆炸物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窃取、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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