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农村土地的,户主就是承包人,而承包人的权利包括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等。
土地转包经营权纠纷的常见形式
1、承包合同效力纠纷,即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承包合同履行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纠纷。如发包方违法收回已经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经承包人同意收回承包地或强迫原承包人放弃承包地搞土地流转。
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在乡镇以及县级郊区的城乡交接地带,由于城市开发、城镇化、工业化与农户土地上利益的保护二者产生冲突,土地征用以及补偿和善后处理往往涉及多名承包户,此类案件处理起来比较麻烦。
一、土地确权后去什么地方更改
对土地相关权利的已经完成确认、登记行为后,如果想变更户名要求新户主为当地农业户口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属于依法转让、互换承包地且没有权属纠纷的,如果是原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内部推举意见一致不存在纠纷的,才可以进行变更。变更户名要先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带上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当地要求的其他材料),等县级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后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修改户主,并注明“变更”。
二、农村土地继承最新是如何规定的
1、根据最新的规定农村土地是不能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只有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才能成为遗产,而农村土地是村集体所有的,不是个人财产,个人有的仅是承包经营权即有期限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可以继承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自集体成员和集体组织的合同规定,是一种约定的权利而不是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特定权利。所以,这不是遗产,不能继承。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法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依此规定,只有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才可以继承,也只有林地因为比较特殊,才能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的承包是以“户”或者说“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虽有家庭成员死亡,但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死者的土地份额由其家庭内其他承包人承包,不发生继承问题。只有在承包户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才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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