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三点:一是产权证不合法,国家不予承认,导致产权拥有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二是不能上市交易和办理过户手续,给产权人带来不便;三是如遇到拆迁,将被视为违章建筑,得不到拆迁补偿。因此,小产权房在人们实践中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但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法律分析
一、关于小产权房的风险
1、如果你的购房目的主要是自住,那么风险相对较低。首先,你的房是盖在村属的土地上,土地归所在村集体所有,所以,发生产权争议的可能性非常之小。作为对该房产的准司法仲裁主体的村委会是承认你的产权的,如遇到拆迁,村委会将视你的产权为该村产权的一部分而予以保护。至于以违章建筑对待,于法于理均不通。
2、如果,你所买的“小产权房”在亲属、朋友、熟人中发生转让买卖,也是可以进行的。因为在此种转让中产权证并不重要,可以用民间的商业合同方式进行转让,它一样具有约束力。己建成的房不让人家卖,正建的房子不让人家建,堵塞农民的致富之路,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妥。农民建房售房就像平价药房的横空出世,它作了多年来一直想作,而未能作到的,老百姓梦寐以求的事。它攻击的是房地产商们的价格同盟,也许畸形的房价能从这里打开缺口,这是件天大的好事。应该作的事,是为城中村农民建房售房提供支持,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相反。而且“小产权房”的确会对构建和谐社会,平抑房价,实现“居者有其屋”,作出贡献。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小产权房”存在下面法律意义上的风险。
1、
由村委会印制颁发的产权证不合法,国家不予承认。当“小产权房”遇到产权争议时,产权拥有人的权益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2、“小产权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3、如遇到拆迁,将被视为违章建筑,得不到拆迁补偿。
拓展延伸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城市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对于小产权房等非法建筑进行了严厉打击。然而,在拆迁过程中,一些小产权房却遭遇了拆迁无补偿的困境,甚至可能被视作违章建筑而被拆除。针对这一现象,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使用土地,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规定,擅自在规划范围内进行违章建筑建设。对于非法建筑,根据其具体情况,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面临拆除或罚款等处罚。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一些小产权房却遭遇了拆迁无补偿的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的规定,拆迁应当给予拆迁户合理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拆迁安置等。对于一些合法建筑,拆迁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用途、面积等因素,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属于非法建筑,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可能认为其不属于合法建筑,从而拒绝给予拆迁补偿。这种现象不仅违反了拆迁法的规定,也可能导致拆迁纠纷的发生。
因此,对于小产权房等非法建筑,我国法律规定拆迁单位在拆迁过程中应当给予拆迁户合理拆迁补偿,而对于非法建筑,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同时,拆迁单位在拆迁过程中也应当遵守拆迁法的规定,给予拆迁户合理拆迁补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小产权房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对于那些主要自住的人来说,风险相对较低。但是,对于那些在亲属、朋友、熟人中转让买卖小产权房的人来说,需要注意风险。另外,应该为城中村农民建房售房提供支持和法律帮助,而不是相反。小产权房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因此,产权拥有人的权益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教师法(2009-08-27) 第二十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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