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民警,还有一些被机关授权的乡、镇;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因此,一般情况下,适用的行政处罚都要加上“行政”的字样。治安处罚中,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而行政处罚中,除了、税务、海关外其他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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