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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要注意哪些事项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
2024-07-30 15:38:4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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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具有更加灵活的经营机制,对客户准入门槛较低,可以提供多样化的抵押担保方式。贷款审批效率较高,手续简便实用,资金到账速度快,因此深受城乡居民和小微企业的欢迎。然而,小额贷款公司也存在五个方面的短板制约,包括收入来源和融资渠道单一,盈利能力不强;扶持缺乏,发展后劲不足;对客户信息查询存在障碍,客观上增加了信贷风险;管理水平不高,风险控制存在隐患;前景不明朗,缺乏长期的

法律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具有更加灵活的经营机制,对客户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可以提供多样化的抵押担保方式,贷款审批效率较高,手续简便实用,资金到账速度快,这些特点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深受城乡居民和小微企业的欢迎。但正因为小额贷款公司非正规金融机构,无论是从内生因素还是从外部环境来看,都存在着与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短板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收入来源和融资渠道单一,盈利能力不强。

从收入来源看,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单一品种,即专营小额信贷业务,而不能经营票据、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一些低风险业务,贷款利息收入是其唯一的获利手段,且放贷对象多为级次比较低、风险难评估的“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控制难度较大。从融资渠道看,小额贷款公司多吸收民间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受到的诸多,即便能够从银行获得贷款,贷款成本也很高,小额贷款公司一般都是在自身发放的贷款到期后再重新放款,资金流动性不强,从而导致其综合收益率不高。

(二)扶持缺乏,发展后劲不足。

一是税负相对较重。小额贷款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在税收上也按照工商企业缴税,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等,一般超过收入的30%.以某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其执行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4倍,资金利用率达80%,而其年均综合收益率只有9.3%左右,即:5.6%×4×80%×(1-25%)×(1-5.7%)-3.3%=9.37%,其中5.6%为2012年7月份后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80%为资金利用率,25%为所得税率,5.7%为营业税率及附加,3.3%为营业成本。二是不能享受涉农贷款补贴。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可以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和地方奖励,小额贷款公司却不能,需要给予同等待遇。三是不能享受利率优惠。小额贷款公司在性质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对外融资不能执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而只能依照企业贷款利率融入资金,成本偏高。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只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的活期存款利率,远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利率,收益又偏低。

(三)对客户信息查询存在障碍,客观上增加了信贷风险。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大都未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及时查询、了解借款人的信用信息,造成经营风险的增加,也影响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的完整性。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看,虽然在发放贷款上履行了担保、抵押手续,但也存在部分手续不完善的问题,如用房屋抵押贷款,有的有房产证无土地证,有的有土地证而无房产证,为方便快捷地发放贷款,虽通过有关部门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但一旦发生纠纷,维护债权也有一定的障碍,增加了贷款的潜在风险。

(四)管理水平不高,风险控制存在隐患。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普遍人手少、专业技能弱,无法避免操作失误,如贷款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缺少客户重要背景资料、申请人征信资料等;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发放贷款多凭“感性认识”,比较看重企业品牌、企业家个人品质和信誉,缺乏银行严密科学的风险防控体系;三是可能会为了一味追求“简便快捷”而忽视某些必要操作,如忽略企业提供《贷款卡》,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等。这些操作都可能为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远经营留下风险隐患,极易引发法律纠纷。

(五)前景不明朗,缺乏长期的经营战略。

由股东发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就是想转制为村镇银行。按照《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暂行规定》,经营三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引入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就可申请转制为村镇银行。以湖北省为例,从目前情况看,还没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实际情况是,很难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入股。因为银行入股要拿出一定的资本金,不仅影响自身资本充足率,同时还要为小额贷款公司以前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责任,因此还不如自己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01-08) 第二十一条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01-08) 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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