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解散或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能否以公司名义行使债权以及股东在清算终止后如何获得剩余财产等问题成为关注焦点。在法理上,股东可以以公司名义诉至主张债权。但具体是以全体股东共同起诉还是以部分股东名义起诉可由股东之间协商确定。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到债务人,但如果电话或邮寄通知不到,可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在公司依法注销后,债权转让需要满足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以及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
法律分析
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是否能够以公司名义行使原属于公司的债权,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过,在公司清算终止后,如果公司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其出资比例获得相应的剩余财产。从法理上分析,对于公司清算时尚未实现的债权,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终结后原公司财产的取得人,其对这部分债权是应当享有权利的,故而可以股东名义诉至主张债权。至于是全体股东共同起诉还是以部分股东名义起诉可由股东之间协商确定。
简单来说,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到债务人就行,在电话或邮寄通知不到时可以公告的形式通知。
二、公司依法注销后债权转让条件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后,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在股东提起诉讼前,需要先进行清算程序。清算程序由清算组负责,清算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清算资格。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在股东主张债权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债务。例如,可以提供公司清算报告、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单等文件。此外,股东需要证明其债权合法,并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股东无法证明公司存在债务,或者其主张的债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总之,股东在公司清算后主张债权,需要依法进行清算程序,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债权合法。如果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结语
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有效的存在、转让协议和可让与性等。在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可以以公司名义行使原属于公司的债权,但具体是否可以诉诸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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