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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与决定和执行逮捕哪些程序
2024-07-31 06:30:56 责编:小OO
文档

①人民对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批准程序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提请批准。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检察机关采取办案人员阅卷,审查起诉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的方法进行审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查批捕,应当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在接到人民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对于被拘留的对象,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机关不同意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要求人民复议。如果机关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在复议、复核期间,对于已经被拘留的对象,机关必须释放。人民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必须纠正,并需要将纠正的情况通知人民。

②人民决定逮捕的程序人民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两种情况:对于人民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的内部制约。人民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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