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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罪有哪些?
2024-07-16 16:59:0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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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税务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税务机关的信誉。本条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售,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领购申请向其出售的活动。抵扣税款,是指凭抵扣税款制度,上所注明的税款是唯一可以抵扣的税款。专用就是以商品和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并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的收付款凭证。此外,具有同专用相同功能,可以抵扣税款的普通有农业产品收购、废旧物品收购、运输等。出口退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向出口商品的生产或经营单位退还该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巳征收的和消费税。国家制定这一税收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贸易,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他自然人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办理发售、抵扣税款、出门退税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按照《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如税务工作人员事先与偷税、非法购买专用、骗取出口退税分子通谋,应按照共同犯罪定罪处罚。综合上面所说的,出口退税是必须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才能实施,如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而实施此行为的话,那么对于违法者必定就会承担刑事的责任,一般在认定犯罪时也会从各个要件来进行确定,只要客观、客体、主观、主体的条件齐全,那么就可以依法的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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