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电信行业地方分公司的负责人咨询我,他们能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参加当地一个采购项目投标?如果可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这里所说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等。也就是说,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成为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但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公司法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仅从条文来看,似乎分公司又不能参加采购活动。
实践中,有的地方很多项目不允许分公司参加采购,理由就是“法人的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但广东很多项目允许分公司参加采购,一般要求“提供总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上一级公司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授权函,并提供总公司及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此外,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基本都允许分公司参加投标,这些行业如果不允许分公司投标,显然是很荒谬的,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因此,《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现行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多个条件做了删除,其中就包括“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一条件。
目前,在采购法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分公司是否能参加投标,请以采购文件规定的为准,采购文件允许参加就能参加,采购文件不允许参加,就不能参加。如果采购文件中未就该问题进行明确,建议分公司向采购单位书面询问该项目是否允许分公司参加。分公司参加投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另一种是以自己的名义,无论哪种形式都需要提供总公司的授权函,授权函写明授权事项和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
关于总公司、分公司受行政处罚的影响。总公司所受处罚必然及于分公司,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将视为分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分公司所受处罚也必然及于总公司,分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也将视为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实践中,总公司有多个分公司,其中一个分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将影响总公司和其他分公司的投标资格。
分公司投标时既可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业绩,也可以使用总公司其他分公司的资质、业绩,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子公司是的法人,不同于分公司,哪怕是全资子公司也不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
分公司不能与总公司或总公司的其他分公司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关于总公司和分公司投标问题就先写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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