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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离婚案件中增加第三人作为诉讼参与人?
2024-07-04 01:30:1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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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第三者不能被列为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除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婚前债务、共同生活债务、经营活动债务等。个人债务需由个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优先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时使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法律分析

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第三者不可以列为离婚案件原被告外的第三人。如果要追加为第三人的话必须要以第三者存在利害关系,比如原告认为在第三者名下的一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分割该部分财产此时可以追加第三者为第三人。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结语

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追加第三人需存在利害关系。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包括多个方面,如购置财产所负债务、家庭生活债务等。个人债务需由个人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可用个人财产偿还。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个人债务。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债务性质,合理处理债务问题,确保夫妻共同生活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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