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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主体民诉解释的规定
2024-07-04 02:03:50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主体名称变更的相关规定是:原告或者被告在起诉前已经发生名称的变更或者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人民在起诉阶段已经发现的,应当向原告释明要求其主动变更,重新提交起诉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体情况发生变更的,可以由人民直接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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