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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适用著作权吗
2024-07-04 02:27:04 责编:小OO
文档


[案情]

1999年12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唐闸工人文化宫举办了一场“平民歌唱家胡某德个人独唱音乐会”。高级摄影师黄某斌受文化宫主任之托,在现场进行了摄影,但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未作出明确约定。31日,《南通日报》对胡某德的事迹进行了报道,同时配发了黄某斌投稿的一组反映胡艺术生涯的照片,主题照是黄某斌所拍摄胡在音乐会上引吭高歌的形象。2000年1月上旬,南通百乐渔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乐渔都)决定在其开业两周年之际举办胡某德个人演唱会,为宣传需要,要求胡某德提供一些资料。胡遂从南通日报社送给其作留念之用的一组照片中,挑选了几张交给百乐渔都,其中一张就是前述的“主题照”。胡某德未告知照片的作者是谁,百乐渔都也未询问。此后,百乐渔都将此照片除用于店堂门口的广告宣传外,还委托某晚报社广告部制作了报刊广告,发布于1月13日该晚报头版报眼位置。整个演唱会历时6天。照片之原件在演唱会结束后由胡某德收存。黄某斌发现百乐渔都上述行为后,即以百乐渔都侵犯其摄影著作权为由,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

[评析]

本案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原告的著作权与照片提供人胡某德的肖像权在本案中的冲突如何衡平?原告的著作权是否会受到来自胡某德肖像权的?

被告抗辩的主要理由是:被告对摄影作品的使用,是得到肖像权人胡某德先生同意的,这里存在著作权与肖像权竞合的问题。由于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生而有之,而著作权是依行为产生,不是终生拥有,所以肖像权应当优先。胡某德行使肖像权时,不受著作权的,被告的行为因此不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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