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2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处理,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是均等的。然而,如果一方有外遇达到了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离婚财产的分割应遵循双方协商决定、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给予补偿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分析
可以,但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我国《民法典》第1162条,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必须平均分配。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的程度,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离婚财产的分割应遵循的规定:
1、双方协商决定。
2、男女平等。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4、给予补偿的原则。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结语
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是均等的,但不一定要平均分配。若一方有严重过错,如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然而,对于偷偷摸摸的外遇,法律不进行评判。离婚财产的分割应遵循协商决定、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给予补偿、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夫妻可以根据约定将婚姻关系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这些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债务清偿应根据个人财产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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