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标准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存在适用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具体来说,该解释中第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存在一个适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的问题。虽然该解释中并未明确进行规定,但在我国中,一般使用第一种方法,即以受诉的标准为准,以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例外,户口作为确定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唯一标准。然而,现在大量的人员流动,使得农村居民到城镇打工,城镇居民到农村承包
法律分析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人们的影响非常大。它体现了我国法制的建设进一步的完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但是在实施的一年多来,该解释也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就其中的第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的法律规定适用问题作一下深入的分析、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三个规定分别是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规定,其中存在一个适用标准的问题,即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的划分问题。
针对上述的标准如何适用,该解释中并未明确进行规定,造成了适用混乱的局面。一种适用方法是以受诉的标准为准,以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例外,户口作为确定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唯一标准;第二种方法是以受诉的标准为准,以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例外,户口不作为确定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唯一标准,以《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来确定经常居住地,进而确定一部分城镇和农村标准的适用。就上述的两种方法,在我国中一般用第一种者为多数,以第二种者为例外。
其实法律的内涵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司法解释等文件。现在大量的人员流动,有的农村居民到城镇打工,有的城镇居民到农村承包土地,对于这部分人来说,人身受到伤害如何处理,适用什么标准进行赔偿,确实值得我们思考。第二种方法的应用无异解决了这个问题,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又解决了上述的问题。有的省级已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有的内部出台了指导规则,比如江西省高级人民今年3月29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这是一份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该《纪要》要求: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南昌一纸判决书打破城乡差异,作者:姚晨奕吴云梁娟萍崔晓明刘译铃),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和社会实际,于近日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进行统一规范,重点对城镇居民范围作出了具体概定。该规定下列情形的农村居民视为城镇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满一年的;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子女)满一年的;城镇近郊的农村居民,以在城镇务工、经商为业的;农村居民靠积蓄或供养在城镇购房或租房生活一年以上的;失地农民;受损害时尚未入户的人员(见四川合江界定城镇居民一文,来源于法制日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本文